侯某某
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
高尚(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
原告:侯某某。
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遷西縣興城鎮(zhèn)海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蔣文喜,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高尚,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侯某某與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蔡百響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侯某某及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尚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借給被告人民幣170000元,利息為年息20%。
借款期限為12個月。
同時被告為原告出具收條一份。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原告借款本息。
現(xiàn)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70000萬元及自2014年3月17日至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的利息。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交的證據(jù)有: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3月17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收據(jù)。
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約定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0%、借款期限為12個月的事實。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辯稱,1、被告承認欠原告借款170000元。
2、被告認可給付原告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7按合同約定的利息,即按年利率20%計算的利息。
3、被告不是以沒有錢為由拒絕償還原告,而是因為現(xiàn)在經(jīng)濟下滑導致公司無能為力,力不從心。
對證據(jù)的分析與認證:原告侯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從形式和來源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內容上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具有證明力,確認為有效證據(jù),予以采信。
能夠認定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從原告侯某某處借款170000元至今未還的事實。
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0%。
并作為本院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
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侯某某借款17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應當積極履行返還原告借款的義務。
因雙方未約定逾期借款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侯某某借款人民幣17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0元,減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
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侯某某借款17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應當積極履行返還原告借款的義務。
因雙方未約定逾期借款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侯某某借款人民幣17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0元,減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遷西縣燕東化工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蔡百響
書記員: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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