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丹,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中支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綏中縣。
代表人:陳增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超,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爽,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侯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中支公司(以下簡稱綏中保險公司)及劉路軍、李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1日公開公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劉路軍、李強的起訴,本院已裁定準許。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丹,被告綏中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970.46元,種牛損失68000.00元,合計68970.46元;2.申請對黑G58803號貨車予以損失鑒定,并按鑒定結論要求被告給予一次性賠償;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補充訴訟請求為原告修車費用經(jīng)與被告協(xié)商確定為20000.00元,放棄車損鑒定,合計損失為88970.46元,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份購買種牛及撫育母牛共四頭(西門塔爾)。2017年5月27日,原告駕駛自有車輛黑G69326號貨車拉運四頭牛行駛到穆棱市雞圖公路101公里處被李強駕駛的遼P75603號解放牌貨車追尾造成原告車輛損壞嚴重,原告受傷,車上種牛四頭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事故處理,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公司代被告綏中保險公司出險,變價出售了四頭種牛,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隊穆公交認字(2017)TX020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強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經(jīng)調查,遼P75603號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為劉路軍,投保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的公司為被告綏中保險公司,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肇事車主劉路軍及司機李強在保險范圍外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原告找被告及劉路軍、李強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被告綏中保險公司辯稱,同意按照被告綏中保險公司的意見給付原告車輛損失20000.00元,醫(yī)療費以實際發(fā)生為準,但對于原告的種牛損失被告綏中保險公司認為無法確定合同的真實性,同時種牛的買賣價格過高。根據(jù)保險條例本案的訴訟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原告侯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2017年6月9日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7年5月27日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2017年5月27日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2017年6月13日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2017年5月27日醫(yī)療門診費票據(jù)、醫(yī)療門診掛號費票據(jù)、道路運輸證、機動車駕駛證、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被告綏中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jù)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告提供的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25日買賣牛協(xié)議,被告綏中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認為無法確定合同的真實性,種牛的買賣價格過高,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其異議,該組證據(jù)是原件,與本案其他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審理中,被告綏中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4月份購買種牛及撫育母牛共四頭(西門塔爾)。2017年5月27日3時10分許,李強駕駛遼P75603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省道雞圖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00公里400米下坡彎路處,尾隨撞擊前方同向原告侯某某駕駛的黑G58803號時代牌輕型貨車和王志剛駕駛的黑G69326號北京牌輕型貨車,造成北京貨車乘車人孫麗英受傷,兩輕型貨車上的牛傷亡,三臺車輛及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其中原告侯某某受傷支付門診醫(yī)療費970.46元,貨車損壞雙方協(xié)商損失20000.00元,四頭西門塔爾種牛損失68000.00元。經(jīng)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強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及其他人員無事故責任。李強駕駛車輛的所有人為劉路軍,掛靠遼寧省綏中縣金元寶運輸車隊,在被告綏中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交強險單號為PDZAxxxx,商業(yè)保險單號為PDAAxxxx,被保險人遼寧省綏中縣金元寶運輸車隊,其中商業(yè)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00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本案案由原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因原告在訴訟中撤回了對車主和司機的起訴,本案案由應由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外人遼寧省綏中縣金元寶運輸車隊與被告綏中保險公司簽訂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侯某某在正常行駛中被李強駕駛的保險車輛追尾造成其人身和財產(chǎn)的損害,應當由綏中縣金元寶運輸車隊承擔侵權責任,但其在被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此次事故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且沒有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應當由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被告綏中保險公司關于原告出提供的種牛證據(jù)無法確認真實性,價格過高及其不應承擔本訴訟費用的抗辯主張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钡诹鍡l“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钡诹鶙l“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原告侯某某要求被告綏中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970.46元,種牛損失68000.00元,車輛損失20000.00元,合計88970.46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中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侯某某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金88970.46元(其中醫(yī)療費970.46元,種牛損失68000.00元,車輛損失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24.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中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克滿
審判員 張梅
審判員 柳炳枚
書記員: 謝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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