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老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石艷安,男,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wù)所專職律師。委托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參與訴訟)
被告:龔志遠,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老河口市。
被告:張某某(系龔志遠妻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老河口市。
原告侯某某訴被告龔志遠、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稱:現(xiàn)因雙方已達成還款協(xié)議,特申請撤回對被告龔志遠、張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訴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撤訴理由,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侯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4750元,減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擔。
審判員 賈良
書記員: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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