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亮,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惠琳,黑龍江正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樺林佳通輪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樺林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李懷靖,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士林,黑龍江鑫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蕾,女,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上訴人孫某某與上訴人樺林佳通輪胎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雙方均不服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2013)陽民初字第5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樺林佳通輪胎有限公司與孫某某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依據(jù)不足,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2013)陽民初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孫某某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元及上訴人樺林佳通輪胎有限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姚 波 審 判 員 杜 敏 代理審判員 高玉林
書記員: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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