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佳木斯土產(chǎn)采購供應站,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陽區(qū)紅旗路北段113號。
法定代表人:鄒顯忠,該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男,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佳木斯)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佳木斯市江南老年公寓,住所地佳木斯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佳木斯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帆,男,黑龍江鴻臻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佳木斯土產(chǎn)采購供應站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劉 瑩 審判員 王雪潔 審判員 高明峰
書記員:王釩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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