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華某廢舊物資有限公司
商顯鋒(黑龍江商顯鋒律師事務所)
丁晨(黑龍江商顯鋒律師事務所)
佳木斯匯利液壓件有限公司
原告佳木斯華某廢舊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區(qū)長青鄉(xiāng)佳西村。
法定代表人姜桂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商顯鋒,黑龍江商顯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晨,黑龍江商顯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佳木斯匯利液壓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陽區(qū)學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云廣鵬,總經理。
原告佳木斯華某廢舊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與被告佳木斯匯利液壓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商顯鋒、丁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匯利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原告在按約定提供了貨物后,被告未按約定及時支付貨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因此,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給付貨款95570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佳木斯匯利液壓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佳木斯華某廢舊物資有限公司剩余貨款95570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57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原告在按約定提供了貨物后,被告未按約定及時支付貨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因此,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給付貨款95570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佳木斯匯利液壓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佳木斯華某廢舊物資有限公司剩余貨款95570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57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高山
審判員:朱麗潔
審判員:王曉艷
書記員: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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