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承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賀雷,河北胡國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縣城墻家庭農場。
負責人:潘生江(已故)。
被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承德縣。
被告:潘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承德縣。
被告:潘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承德縣。
被告:裴秀琴,住承德縣。
原告佟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所欠煤款1536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和保全費用。事實及理由,我于2014年被告建場到2015年一直給被告供煤,被告承德縣城墻家庭農場共欠我煤款15360.00元,2016年3月18日被告給我出具了欠條。我每次向其催要,被告的負責人潘生江總是說等賣雞款回來就給,但始終未付?,F因潘生江已經去世,故將其繼承人陳某某、潘飛、潘強列為被告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裴秀琴是承德縣城墻家庭農場的承包人,即實際經營者,依法也應列為共同訴訟人,即本案中的被告。根據以上事實,希望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訴訟請求為盼。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達地址分別依法進行了郵寄送達,通知被告到庭參加訴訟,但被告陳某某、潘飛、潘強的郵件均由村干部代為簽收,上述三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經與村干部核實,被告陳某某家中無人,無聯系方式。被告潘飛、潘強系被告陳某某之女,二人均已出嫁,具體住所不明,且無聯系方式;被告裴秀琴的郵件被退回原址,退件原因為農場關門,電話錯誤。經與原告核實,對于被告裴秀琴,原告只能向本院提供裴秀琴系承德縣城墻家庭農場承包人這一基本信息情況,對于被告裴秀琴的公民自然情況及聯系方式無法向本院提供,經本院查證后亦不能確定被告裴秀琴的自然情況及送達地址。綜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達地址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或自然情況,本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自然情況,對于原告的起訴屬于被告不明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佟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彭良軍
書記員: 高楊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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