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豐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翟來彬,河北弘誠律師事務(wù)所。
被告:尹瑞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灤南縣。
被告: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灤南縣。
原告佟某某與被告尹瑞賓、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佟某某敏陳的委托代理人翟來彬到庭訴訟,被告尹瑞賓、喬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月息1.2%支付利息到判決生效之日。其事實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2月17日因生意需要從原告處借款5萬元整,被告尹瑞賓給原告出具借款條一份,事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總以種種理由不肯償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17日被告尹瑞賓給原告出具欠條,其內(nèi)容“今借佟某某現(xiàn)金伍萬元正(如逾期不能償還,債權(quán)人可在豐南法院提起訴訟)利息1.2%月借款人:尹瑞賓2014年12月17日”。欠條中的“伍萬”及尹瑞賓的名字上均摁有手印,按原告解釋此欠條是尹瑞賓所寫,欠條內(nèi)容中的手印是尹瑞賓所摁,此欠條借期二個月,此欠條到期后本息分文未償還。另查:被告尹瑞賓、喬某某于1989年12月15日在灤南縣婚姻登記機關(guān)登記結(jié)婚,2016年3月14日尹瑞賓與喬某某在灤南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尹瑞賓為借款人的欠條原件,被告在答辯及舉證期間未提出異議及反駁的證據(jù),應(yīng)認定此欠條具有證明力,此欠條內(nèi)容證實被告尹瑞賓借原告人民幣數(shù)額及逾期利息的約定事實清楚,尹瑞賓應(yīng)按約定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的利息,被告喬某某與尹瑞賓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尹瑞賓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wù),二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屬被告尹瑞賓的個人債務(wù),此債務(wù)應(yīng)按夫妻共同債務(wù)處理,被告喬某某對原告所主張本金及利息負有共同償還的義務(wù)。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尹瑞賓、喬某某共同返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從2015年2月18日始,按月息1.2%至給付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骸±睢〗ā?審 判 員?。骸±睢选?人民陪審員?。骸O 冬 梅
書記員::孫冬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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