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
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姜仕云
朱磊(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余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開發(fā)區(qū)大連路4號。
法定代表人徐良喜,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姜仕云,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三峽民初字第005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鄧愛民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畢勇、代理審判員關俊峰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余某某與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簽訂《賣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從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并對租金標準、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同時查明,余某某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0日最后一次向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交納相關費用后,連續(xù)幾期未交納相關費用。余某某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余某某送達《催繳欠款通知》,又于2013年4月2日向余某某送達《關于解除“賣場租賃合同”并催繳場地/鋪位租金等費用的通知》,該通知稱,余某某2013年3月1日起擅自停止營業(yè)關店長達7日(暫計至2013年3月7日發(fā)函日),屬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jù)雙方簽訂的《賣場租賃合同》第七章第一條第2、3款約定,函告余某某此《賣場租賃合同》于2013年3月8日解除,要求余某某在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內(nèi)撤離店鋪、結清欠款等事宜,逾期則按合同約定追究余某某相關責任。由于余某某對合同解除通知持有異議并拒絕履行,遂起紛爭。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余某某交納拖欠的租金76476.38元、電費2423.20元。
本院認為,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與余某某簽訂的《賣場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履行?,F(xiàn)已查明,余某某拖欠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相關費用,且其在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向余某某送達《催繳欠款通知》后仍未履行租金交納義務,余某某已構成違約。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與余某某《賣場租賃合同》,于法有據(jù)。余某某上訴稱,拖欠相關費用已經(jīng)得到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因無相關證據(jù)證明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另,余某某上訴中還稱,因被上訴人擅自解除合同后其留在承租門面中的部分商品被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交給他人使用,給其造成損失,在該問題未解決前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無權主張相關費用的理由,因余某某經(jīng)一審釋明后表示不提起反訴,二審中不予審理。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jīng)合庭評議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74元(余某某已預交),由上訴人余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與余某某簽訂的《賣場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履行。現(xiàn)已查明,余某某拖欠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相關費用,且其在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向余某某送達《催繳欠款通知》后仍未履行租金交納義務,余某某已構成違約。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與余某某《賣場租賃合同》,于法有據(jù)。余某某上訴稱,拖欠相關費用已經(jīng)得到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因無相關證據(jù)證明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另,余某某上訴中還稱,因被上訴人擅自解除合同后其留在承租門面中的部分商品被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交給他人使用,給其造成損失,在該問題未解決前宜昌歐亞達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無權主張相關費用的理由,因余某某經(jīng)一審釋明后表示不提起反訴,二審中不予審理。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jīng)合庭評議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74元(余某某已預交),由上訴人余某某負擔。
審判長:鄧愛民
審判員:畢勇
審判員:關俊峰
書記員:冀琦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