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
顧宗國(湖北卓創(chuàng)德賽律師事務所)
武漢市永某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顧宗國,系湖北卓創(chuàng)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武漢市永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北城路38號。
法定代表人:周志力。
本院在審理原告余某某與被告武漢市永某食品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以起訴的被告名稱與其工商登記名稱不符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余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余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某負擔。
審判長:祝玲
書記員:張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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