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海平,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柯文杰,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廣州匯德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云區(qū)永平街永泰元下田泰路6號A棟311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578014871P。
法定代表人:曠志偉。
原告余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廣州匯德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德教育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海平、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柯文杰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匯德教育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99.1萬元,并自2017年6月14日起承擔資金占用年利率6%利息至還款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原告承接了第三人匯德教育公司的教育基地建設裝修工程項目。2014年6月27日,工程預算為2461789.00元,后在裝修過程中增加新項目,原告按時完成了約定的所有項目任務,工程已全部竣工,經(jīng)驗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2014年9月29日,經(jīng)結算,工程款總額為2586000元,當日雙方及李某某簽訂了《廣州市匯德教育集團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協(xié)議》,約定總工程款2586000元,該款項中的150萬元由匯德教育公司股東李某某個人支付,剩余108.6萬元由匯德教育公司支付。被告李某某系公司股東,其在工程款結算單及工程款支付協(xié)議中均簽字認可,原告也同意,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已分批履行支付了50.9萬元,余款99.1萬元至今未履行。原告多次催討無果,故而訴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為匯德教育公司做事,理應由匯德教育公司支付款項。李某某根本不是匯德教育公司股東,是為了取得該公司20%的股份才答應替匯德教育公司承擔150萬元的債務,結果至今未取得股份。
第三人匯德教育公司未應訴。
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匯德教育集團基地建設工程結算單》及預算表、《廣州市匯德教育集團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協(xié)議》、李某某支付工程款50.9萬元的轉賬憑證、(2018)鄂0202民初511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
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匯德教育公司的企業(yè)登記信息,證明李某某并非該公司股東。
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開庭進行了質證審查,原告及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均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本院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作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4年9月29日,原告余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及第三人廣州匯德公司簽訂《匯德教育集團基地建設工程結算單》及《廣州市匯德教育集團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匯德教育公司基地建設項目已經(jīng)全部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核算后總工程款為2586000元,經(jīng)協(xié)商,該款項中的150萬元由匯德教育公司股東李某某一人支付,剩余108.6萬元由匯德教育公司支付”。
2、根據(jù)上述協(xié)議內容,匯德教育公司已付清108.6萬元工程款。原告李某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間,共支付被告余某某工程款50.9萬元,剩余99.1萬元未支付,余某某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欠款99.1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3、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李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其與匯德教育公司、余某某三方簽訂的《廣州市匯德教育集團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協(xié)議》無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鄂0202民初511號民事判決認定,該工程款支付協(xié)議經(jīng)李某某、匯德教育公司、余某某三方簽字確認,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無法律規(guī)定的認定合同無效情形,應為有效,故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該民事判決書已生效。
本院認為,涉案《廣州市匯德教育集團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協(xié)議》已經(jīng)生效民事判決書認定為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協(xié)議中關于“150萬元工程款由李某某一人支付”的約定符合債務轉移的法律特征,經(jīng)債權人余某某簽字確認,債務轉移已經(jīng)生效,且債務人李某某已實際部分履行付款義務。該協(xié)議為工程款支付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前后李某某是否具備匯德教育公司股東身份,并不影響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故原告余某某根據(jù)協(xié)議請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工程欠款99.1萬元的主張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關于其并非匯德教育公司股東,不應承擔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抗辯意見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資金占用利息。因原告與被告李某某未就付款期限進行約定,原告可以隨時要求李某某履行付款義務。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認定被告李某某應以欠款本金99.1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7年11月23日起向原告余某某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債務清償之日止。原告主張的資金占用利息超出部分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余某某工程欠款99.1萬元;并以欠款本金99.1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的標準向原告余某某支付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
二、駁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71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閔麗
人民陪審員 劉玉
人民陪審員 張景
書記員: 劉露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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