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登記地蘄春縣,住蘄春縣。被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登記地蘄春縣,住蘄春縣,系張某妻子。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文進,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劉某償還借款420000元及利息8400元(自2018年6月29日算至2018年7月28日),并承擔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420000元、月利率2%算至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被告張某、劉某以彭思街超市經營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420000元,約定期限一個月,月利率2%。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收無果訴至本院。兩被告辯稱,借款利息約定屬實,被告張某實際借款金額300000元,因被告的銀行卡在原告手中,原告轉賬420000元后自己取走了120000元。另該借款被告劉某不知情,該筆借款也未用于彭思超市經營。原告余某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420000元借條原件、銀行賬戶流水明細、張某所有彭××超市(××百百家福商貿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劉某經營該彭思超市的照片等證據,被告張某、劉某對上述證據證明目的有異議,但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依法核實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張某為蘄春縣百家福商貿有限公司(即本案雙方所指的彭思超市)法定代表人,其妻子劉某是該公司(即本案雙方所指的彭思超市)實際管理者。2018年6月29日,被告張某出具借條向原告余某某借款。借條載明向出借人余某某借款420000元用于彭思超市經營周轉、月息2%等信息。當天,原告余某某通過其銀行賬戶向被告張某銀行賬戶分兩筆轉賬支付420000元。
原告余某某訴被告張某、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被告張某、劉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文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余某某與被告張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借條原件及銀行付款憑證為證,被告辯稱實際借款數額不足420000元,但在期限內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該項辯稱意見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認定原告余某某與被告張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其借款金額為420000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北桓鎻埬吃诮钘l中對借款用于其彭思街超市經營周轉的事實簽字確認。兩被告當庭辯稱該借款并沒有用于彭思街超市經營,劉某不知情。但事實上蘄春縣百家福商貿有限公司(即彭思超市)登記為被告張某所有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劉某也認可其為該公司(即彭思超市)的管理者。這些足以認定兩被告共同生產經營該超市行為成立。故被告劉某認為對本案爭議的借款不知情,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之債的辯稱意見缺乏事實依據及證據佐證。同時,原告主張口頭約定還款時間為一個月,兩被告在答辯期內及當庭并未提出異議,即使口頭約定還款時間行為不成立,依據法律規(guī)定,原告也可以隨時主張債權。綜上,該債務應為兩被告夫妻共同之債,兩被告應依據約定償還借款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共同承擔借款本息的還款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共同償還原告余某某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8400元(按照月利率20‰算至2018年7月28日,以后順延至還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863元、訴訟保全費2670元,合計6533元由被告張某、劉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顧峰華
書記員:胡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