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
方濤(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余某(杰),學生。
法定代理人詹義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系上訴人余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方濤,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居民。
上訴人余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勇崗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勇、代理審判員沈德宏(主審)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詹義梅、委托代理人方濤,被上訴人周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余某一審訴請:判令周某某賠償余某醫(yī)療費6849.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元、護理費1040元、交通費78元,共計8162元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余某與周某某居住在十堰市茅箭區(qū)洪福雅苑小區(qū)六號樓。2013年11月6日下午,周某某駕駛鄂C×××××號摩托車回家后,將摩托車停放于該小區(qū)六號樓一單元樓道外。當天下午17時30分,余某母親詹義梅帶其回家途中,余某在前方跑,母親詹義梅在后面走。余某見到周某某停放在樓道外的摩托車后上去觸碰,導致摩托車傾倒,將余某面部砸傷。余某受傷后于2013年11月7日至11月20日在十堰市太和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支付住院治療費2552.23元。出院門診治療支出2913.39元。
一審法院認為:余某系年僅4歲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備行為能力,身邊應時刻有監(jiān)護人看管,由于余某母親在帶其回家途中未時刻注意余某的安全,導致余某觸碰到停放在樓道外的摩托車,造成摩托車傾倒致余某受傷,余某母親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余某方對其損害后果應負主要責任。周某某將摩托車停放于樓道外,應當意識到車輛的停放位置對居住人員的出入有一定的安全隱患,主觀上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對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余某受傷的損失數(shù)額認定如下:1、住院費用2552.23元、門診費2913.39元,共計5465.62元;2、營養(yǎng)費195元(13天×15元);3、護理費1040元。上述各項費用合計6700.62元,周某某承擔40%,即2680.24元。余某請求交通費的訴求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一、周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余某各項損失共計2680.24元。二、駁回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50元,由周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受法律保護,當公民的健康權受到侵害時,侵權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審法院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余某觸碰摩托車導致自身被砸傷,其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周某某停放車輛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為由判定余某方負主要責任、周某某次要責任,是建立在審理查明的事實基礎上,綜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所作的自由裁量,并無不妥,故對上訴人訴稱責任劃分錯誤的訴請不予支持。上訴人稱原審法院未準許其司法鑒定,違反了程序,因原審案卷中未發(fā)現(xiàn)余某所提交的書面鑒定申請材料且余某在原審開庭庭審過程中亦未提出,應視為其未在原審中申請鑒定,對其請求不予支持。余某所提出賠償318000元的訴請,屬于二審程序期間增加的訴訟請求,因該訴請無法同被上訴人周某某協(xié)商調解,其應該依法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90元,根據(jù)余某的申請,經(jīng)審查準予免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受法律保護,當公民的健康權受到侵害時,侵權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審法院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余某觸碰摩托車導致自身被砸傷,其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周某某停放車輛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為由判定余某方負主要責任、周某某次要責任,是建立在審理查明的事實基礎上,綜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所作的自由裁量,并無不妥,故對上訴人訴稱責任劃分錯誤的訴請不予支持。上訴人稱原審法院未準許其司法鑒定,違反了程序,因原審案卷中未發(fā)現(xiàn)余某所提交的書面鑒定申請材料且余某在原審開庭庭審過程中亦未提出,應視為其未在原審中申請鑒定,對其請求不予支持。余某所提出賠償318000元的訴請,屬于二審程序期間增加的訴訟請求,因該訴請無法同被上訴人周某某協(xié)商調解,其應該依法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90元,根據(jù)余某的申請,經(jīng)審查準予免交。
審判長:馬勇崗
審判員:劉勇
審判員:沈德宏
書記員:趙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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