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張富生,河北經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唐山市豐南區(qū)電力局職工。
委托代理人崔鳳玲(系鄭某某的朋友),無業(yè)。
原告余某與被告鄭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富生、被告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鳳玲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鄭某某故意損壞原告余某的私有財產,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00元,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其未到現(xiàn)場亦未損壞車輛的觀點,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余某車輛損失人民幣2320元。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不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立超 審 判 員 劉 勇 人民陪審員 韓 雪
書記員:畢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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