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江,男,漢族,1982年1月27日,住黃石市西塞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魯彩萍,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張國標,男,漢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大冶市,
被告大冶市翔宏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東岳路辦事處湖濱路10號。
法定代表人梅玉英,總經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鄂0203民初1335-1號保全裁定,現因雙方已達成調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案外人郭亮名下的鄂B×××××號小型轎車的查封。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審判員 邱 梅
書記員: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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