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抗生素總廠退休職工,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子牛(系余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登記住址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游佳政,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被告: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司機,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湖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招銀大廈27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000877603078G。負責人:張小春,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子超,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財物損失等合計74523.64元(詳見賠償明細);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24日10時22分許,蔣某某駕駛鄂A×××××小型轎車由湖濱大道輔助路紅星美凱龍往黃石大道方向行駛,行至黃石交投集團門前路段時,該車與橫過道路的行人余某某發(fā)生碰撞,致余某某受傷。黃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黃石港大隊經調查認定,原、被告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造成原告全身胸椎、腰椎壓縮性骨折、頭皮挫裂傷等多處損傷,原告于黃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2018年5月4日,經黃石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評定為九級傷殘,后期復查及康復治療費用約1500元,傷后護理60日,營養(yǎng)期60日。鄂A×××××號車輛的所有人為被告,且在平安財險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平安財險湖北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訴訟費和鑒定費不由保險公司承擔;2、保險公司已墊付的1萬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3、保險公司對傷殘賠償金和后期治療費無異議,醫(yī)療費應按20%的比例扣減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且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5:5的責任比例分擔,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僅認可15元/天,護理費應當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交通費按票據(jù)據(jù)實結算,精神撫慰金僅認可3000元,輔助器具費以票據(jù)為準,財物損失以證據(jù)為準。蔣某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鑒定費和訴訟費按照責任劃分各自承擔;2、不同意按照20%的比例扣減非醫(yī)保用藥費用;3、已墊付醫(yī)療費1.2萬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原告余某某與被告蔣某某、平安財險湖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子牛、游佳政,被告蔣某某,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子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兩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逃逸行為,被告于庭審時陳述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當即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并拍照存證,因當時正在下雨,為能盡早救治,其自行駕車將原告送至黃石市中心醫(yī)院治療并電話通知了原告的家屬,期間大約40分鐘,并未耽誤時間也不存在逃逸行為。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記載表》、電話報警記錄等證據(jù)可以印證被告的陳述,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逃逸行為,但未舉出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交通事故已經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原告雖有異議,但未舉出相反證據(jù),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本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予以確認。公民的健康權等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侵權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蔣某某的過錯行為導致了原告的人身損傷,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蔣某某的責任。因事發(fā)時蔣某某駕駛機動車,余某某為行人,蔣某某應盡到更為謹慎的注意義務,故結合交警部門對涉案交通事故責任的調查認定,本院認定蔣某某承擔60%的責任,余某某承擔40%的責任。鄂A×××××號車輛于平安財險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平安財險湖北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本院確認平安財險湖北公司、蔣某某為賠償義務人。原告的損失先由平安財險湖北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不足部分根據(jù)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蔣某某予以賠償。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醫(yī)療費按票據(jù)合計24992.7元;后續(xù)治療費參照鑒定意見為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酌情按80元/天計算20天,合計1600元;營養(yǎng)費酌情按30元/天的標準計算60天,合計1800元;殘疾賠償金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年的標準計算5年,賠償系數(shù)為20%,合計318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6000元;護理費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5214元/年的標準計算42天再加上住院期間18天的護理費3240元,合計7292.02元;交通費酌情認定2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票據(jù)合計3006.94元;鑒定費2535元,共計80815.66元。上述損失已包含對蔣某某、平安財險湖北公司墊付費用的核定。原告的訴訟請求超出本院核定的金額,本院不予認定。因蔣某某不同意協(xié)商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費用,平安財險湖北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對非醫(yī)保用藥作出明確約定并履行詳細說明及告知義務,故對其要求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費用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的損失由平安財險湖北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堪ㄡt(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損失。其中,平安財險湖北公司在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48387.96元,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1萬元,上述賠償項目超出交強險限額的余款19892.7元,由平安財險湖北公司按60%的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即19892.7×60%=11935.62元,平安財險湖北公司賠償款合計70323.58元。蔣某某按60%的比例賠償原告鑒定費損失即2535×60%=1521元。因蔣某某已支付原告的醫(yī)療費1.2萬元,已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10479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可由平安財險湖北公司在其賠償款中扣除10479元直接給付蔣某某。再扣減平安財險湖北公司已支付的1萬元,故平安財險湖北公司還應賠付原告70323.58-10479-10000=49844.58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余某某49844.58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限內還應支付被告蔣某某10479元)。二、駁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64元,減半收取計832元,由原告余某某負擔332元,被告蔣某某負擔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