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德,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
原告余某某因與被告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勛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程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鄧某向原告余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鄧某應承擔償還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余某某借款191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29.2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064.60元,由被告鄧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不服部分的上訴費,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勛
書記員: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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