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本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慶權,上海永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原告余本立與被告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慶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以下幣種同),并支付2018年6月1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期間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
事實和理由:通過好友曾欽平介紹,被告分兩次于2017年12月9日、10日向余本立借款共計10,000元,并書寫字據(jù)一份,約定在2018年6月10日前一次還清,借款時口頭約定月利息為二分五。此借款另由曾欽平口頭擔保。但被告除歸還部分利息外,并未在還款期前歸還借款。
現(xiàn)原告依法起訴,望依法判決。
原告對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jù):
1、收條及轉賬憑證,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被告收到款項的事實;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資料,證明雙方主體資格。
被告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和證據(jù)予以了核對,確認上述證據(jù)具有證明力,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所述除口頭約定的利息及擔保外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合法有效,被告理應按約償還借款?,F(xiàn)被告未能償付借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的訴請,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其行為是對自身相關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余本立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余本立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戴勁松
書記員:唐桂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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