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景中,男,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勤學,湖北諦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三村民小組。
負責人:余中益,組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華,湖北諦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四村民小組。
負責人:余西軒,組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華,湖北諦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五村民小組。
負責人:余中想,組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華,湖北諦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余朋星,男,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皓,湖北松竹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余憶星,男,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皓,湖北松竹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景中與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三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四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五村民小組、第三人余朋星、余憶星漁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景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勤學、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三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四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五村民小組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華、第三人余朋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皓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景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三被告履行承包合同,向原告交付發(fā)包的位于大畝湖汊;2.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000元,每月按2000元計算,從2016年1月1日起至向原告交付訟爭湖汊之日止,暫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16年7月30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5年,三被告將其所有的位于旭高村的大塆汊、魚林汊、段家汊機動水面發(fā)包給第三人承包經營,承包期為10年,總承包費為30000元。該承包合同到期后,三被告采取公開招標形式重新發(fā)包,第三人放棄競標,原告參與競標并中標后,于2015年8月28日分別與三被告簽訂了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將分別屬于三被告所有的位于大畝湖汊發(fā)包給原告,承包期限為10年,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承包費共計240000元。簽訂合同后,原告按約定一次性支付了承包費?,F(xiàn)因三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糾紛而致使三被告無法向原告交付訟爭的湖汊,并因此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認為,原告和三被告簽訂的合同書合法有效,三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給原告所承包的湖汊,同時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已向三被告每月支付的承包費2000元,暫計算至2016年7月30日止。綜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合同書復印件三份。擬證明原、被告存在承包合同法律關系的事實;
證據(jù)三:原告在工商銀行存款憑條及收條各一份。擬證明原告已履行支付承包費的事實;
證據(jù)四:原告所在村委會的證明材料兩份。擬證明原、被告簽訂合同書時的基本情況及三被告負責人的相關情況;
證據(jù)五:漢川市人民法院庭審筆錄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庭審中的證人證言證實證據(jù)二、三、四的真實性;
證據(jù)六:律師調查詢問筆錄六份。擬證明原、被告簽訂合同書的背景及過程情況;
證據(jù)七:旭高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有關隊與組的關系證明。擬證明隊就是組的事實。
三被告辯稱,原告所述屬實,三被告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三被告之所以未能依約交付湖汊,是因為第三人占有造成的,因此,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告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旭高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三份。擬證明三被告的負責人的身份情況。
第三人述稱,1.對三被告的負責人的身份有異議,請求審核三被告的身份信息;2.原告訴稱與事實情況不符,第三人在與三被告承包合同到期之日屆滿前已向三被告提交了繼續(xù)承包的申請,三被告并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未通知第三人參加,故其并未放棄競標;3.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侵犯了第三人的優(yōu)先承包權,應屬無效;4.對于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第三人已向漢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定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第三人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針對三被告,與第三人無關。
第三人為支持其陳述意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第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第三人的身份情況;
證據(jù)二:2005年3月18日,第三人與三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書一份。擬證明第三人與三被告的承包合同關系;
證據(jù)三:申請書一份、證明二份。擬證明第三人已向三被告提交過繼續(xù)承包合同申請,第三人并未放棄優(yōu)先承包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上述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承包合同書,第三人有異議,認為此合同書侵犯了第三人的優(yōu)先承包權,應屬無效。本院認為,原告與三被告在簽訂漁業(yè)承包合同前,三被告已經通過正當?shù)耐緩酵ㄖ说谌?,第三人在明知的情況下未參與投標,應視為放棄了繼續(xù)承包的權利和優(yōu)先承包的權利,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來源合法,且第三人沒有其他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本院予以采信;2.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三原告在工商銀行存款憑條及收條,第三人有異議,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第三人的述稱并未否認該存款憑條及收條的真實性,該證據(jù)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3.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四原告所在村委會的證明材料兩份,第三人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原告與三被告有串通嫌疑,其證據(jù)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但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該份證據(jù)是虛假的事實,其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四,本院予以采信;4.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五漢川市人民法院庭審筆錄復印件一份,第三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其招投標的過程是不合法的。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及農村土地承包形式等可以確定三被告所發(fā)包的形式合法,故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合同書合法有效,對第三人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5.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六律師的調查詢問筆錄六份,第三人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已超過了舉證期限,且該份證據(jù)屬于證人證言,無法確定其真實性,本院經庭審后核實,該份證據(jù)的來源、內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6.對于三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一旭高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三份,第三人提出異議,認為村民小組組長應由各村的村民推選得出,而不是由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來證明,應屬無效。對此,本院認為,村委會作為服務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對其轄區(qū)內的村民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其出具的有關三被告負責人的證明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可,對第三人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7.對于第三人所提交的證據(jù)二2005年3月18日,第三人與三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書一份,原告與三被告均有異議,三被告認為該合同書有改動痕跡,原告認為該合同書上的簽名屬偽造。經本院審查核實,三被告與第三人2005年3月18日簽訂的承包合同書是真實有效的,且原告與三被告均未提交該合同書屬于偽造的證據(jù),故本院對原告與三被告的質證意見不予采納,對該份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8.對于第三人所提交的證據(jù)三申請書一份和證明二份,原告與三被告均有異議,原告認為該份申請書即沒有其他人簽字確認,也沒有加蓋公章,且證人亦未出庭作證,與之前的庭審記錄相矛盾,同時三被告也不清楚該份申請書具體交給了誰。本院認為,第三人提交的證據(jù)三中的申請書,由于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已向三被告提交過,且三被告也未認可曾收到過申請書,同時第三人所提交的證人證言因證人未出庭作證,且該證人證言與本院之前的庭審記錄相互矛盾。故本院對第三人提交的證據(jù)三不予采納,對原、被告的質證意見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及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漁業(y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第三人的優(yōu)先承包權是否受到侵害。第一,原告與三被告在簽訂漁業(yè)承包合同前,三被告已經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通知了第三人,第三人在明知的情況下未參與投標,應視為放棄了繼續(xù)承包的權利和優(yōu)先承包的權利,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合同書合法有效,該合同書并未侵犯第三人的優(yōu)先承包權,故第三人主張優(yōu)先承包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三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書后,應保證原告所承包湖汊的無爭性及可履行性,因三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包合同糾紛而致使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三被告應承擔繼續(xù)履行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賠償損失的標準按原、被告簽訂的漁業(yè)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費用計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第三人的陳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第三人余朋星、余憶星要求對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三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四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五村民小組所有的位于大塆汊、魚林汊、段家汊的200畝湖汊享有優(yōu)先承包權的請求,第三人余朋星、余憶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三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四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五村民小組交還上述湖汊;
二、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三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四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五村民小組繼續(xù)履行承包合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余景中交付位于大塆汊、魚林汊、段家汊的200畝湖汊;
三、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三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四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五村民小組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余景中經濟損失24000元,每月按2000元計算,從2016年1月1日起至向原告余景中交付爭訴湖汊之日止,暫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16年12月3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三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四村民小組、漢川市馬口鎮(zhèn)旭高村第五村民小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澤華 審判員 盧炬明 審判員 陳 平
書記員:徐朝軍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五十四條發(fā)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guī)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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