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妖燕。
委托代理人:劉建。
被告:董某。
被告:熊某某。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曉芬,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硚口路160號武漢城市廣場24層。
法定代表人:胡可敏,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建軍,(特別授權(quán))。
原告余妖燕訴被告董某、熊某某、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稱長安保險湖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向東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妖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建、被告董某、熊某某共同委托代理王曉芬、被告長安保險湖北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建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余妖燕因本案事故人身受到侵害,依法應得到相應民事賠償。首先由被告長安保險湖北公司向原告支付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款,保險免賠部分由被告董某承擔。被告熊某某為聘請司機,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工作居住在深圳市,其傷殘賠償金依法按深圳市標準計算。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損失分別為:
醫(yī)療費54965.70元。
護理費6061.00元(28729.00元∕年÷365×77天)。
住院伙食補助4620.00(60.00元∕天×77天)。
營養(yǎng)費1155.00元(15.00元∕天×77天)。
傷殘賠償金81482.00(40741.00元∕年×20年×10%)。
誤工費18333.00元(2750.00元∕月÷30×200天)。
后期治療費20000.00元。
精神撫慰金3000.00元。
交通費2000.00元。
鑒定費1900.00元。
共計:193516.70元。其中保險免賠6397.00元(非醫(yī)保用藥44965.70元×10%+鑒定費1900.00元)由被告董某承擔。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款187119.7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安保險湖北公司向原告余妖燕支付保險賠款187119.70元。
二、被告董某向原告余妖燕支付賠款6397.00元。鑒于被告董某已付69776.70元,超額賠付63379.70元,故被告董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判決一、二項,被告長安保險湖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分別向原告余妖燕支付保險賠款123740.00元,向被告董某支付63379.70元。
三、駁回原告余妖燕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3256.00元,由被告董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zhuǎn)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shè)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 王向東
書記員:毛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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