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住龍山縣,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覃高明,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滕某某,住來鳳縣,被告:廖某某,住來鳳縣,被告:蔣偉,住來鳳縣,被告:楊松住來鳳縣,被告:王維祥,住來鳳縣,
原告余某某與被告滕某某、廖某某、蔣偉、楊松、王維祥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高明、被告廖某某、楊松、王維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滕某某、蔣偉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原告余某某因訴訟主體資格與實際核實的情況有誤差,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余某某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訴。本案訴訟費用4940元,減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余某某負擔。
書記員(兼) 姚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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