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曾用名余錦章,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沖,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被告:胡金林,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被告:郭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被告:鄭偉,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原告余某某與被告胡金林、郭某某、鄭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金林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被告郭某某、鄭偉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上述被告胡金林、郭某某共同清償原告借款16萬元;2、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27200元(利息自2017年7月1日暫計至2017年12月1日,實際計算至被告全額清償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鄭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事實與理由:2013年7月22日,被告胡金林、郭某某以團風建房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6萬元,書面約定??利率2分,按月支付,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一份借條。2015年6月9日,被告胡金林、郭某某又以房屋裝修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三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書》,書面約定月利率2分,每月利息3200元,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一年,違約以二樓一層抵付借款。第三被告鄭偉自愿作為擔保人(保證人),分別在兩份借條和協(xié)議書上簽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償還,第三被告也沒有承擔保證責任,2017年6月后未支付利息,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推諉至今,原告為維護自身利益,訴狀至本院。被告胡金林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被告郭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被告鄭偉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原告余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依據(jù)原告余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及陳述,查明如下:2013年7月22日,被告胡金林、??志蘭以團風建房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6萬元,書面約定月利率2分,按月支付,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一份借條。2015年6月9日,被告胡金林、郭某某又以房屋裝修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被告胡金林、郭某某出具16萬元借條1份,且三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書》,書面約定月利率2分,每月利息3200元,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一年,違約以其房屋的二樓一層抵付借款。第三被告鄭偉自愿作為擔保人簽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償還,第三被告鄭偉也沒有承擔保證責任。另查明,被告胡金林、郭某某借款后,按約定給付利息至2017年6月30日。本院認為,被告胡金林、郭某某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約定償還借款,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被告鄭偉在借條和借款協(xié)議書中的擔保人一欄中簽字,但未明確擔保方式,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金林、郭某某償還原告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元按月利率2分計算自2017年7月1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止),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鄭偉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案件受理費4044元減半收取計2022元,由被告胡金林、郭某某、鄭偉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鄒銀林
審判員 劉洪波
審判員 萬國正
書記員:黃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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