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女,1966年4月28日,漢族,務農(nóng),住羅田縣。
委托代理人劉金和,系其丈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湖北超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代理。
被告羅田縣滬鑫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羅田縣匡河鎮(zhèn)楊家沖村。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3793299590Q。
法定代表人崔晉東,該公司股東。
本院在審理原告訴被告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余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準予其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余某某負擔。
審判員 吳月峰
書記員:童衛(wèi)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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