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忠,鐘祥市郢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被告:余青龍。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明華,湖北希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告:余麗某。
原告余某某與被告余青龍、余麗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期間,余某某自愿申請撤回對余青龍、余麗某的起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其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余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1550元,保全申請費1270元,合計2820元,由余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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