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露(特別授權(quán)代理),湖北瀚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瑩(特別授權(quán)代理),湖北瀚海潮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告:湖北瑞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美地家園42門501號。法定代表人:嚴海忠。
原告佘某某與被告湖北瑞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龔雨紅
書記員:王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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