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某
程艷琴(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
徐某
原告佘某。
委托代理人程艷琴,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
原告佘某訴被告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建寧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艷琴、被告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佘某與被告徐某之間的借款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雙方的借款關系成立。被告徐某長期拖欠原告佘某借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產生糾紛的全部責任。原告佘某要求被告徐某償還該筆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佘某要求被告徐某按口頭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佘某無相關證據(jù)證明雙方約定的利率,故本院不予支持,只能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被告徐某辯稱,原、被告是合伙做挖掘機生意且借條是原告佘某逼迫被告立據(jù),因被告徐某無相關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償還原告佘某借款人民幣4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3年5月4日起計算利息至還清時止。上述款項限被告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戶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咸寧金穗支行;賬號:68×××21;匯款用途:×××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佘某與被告徐某之間的借款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雙方的借款關系成立。被告徐某長期拖欠原告佘某借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產生糾紛的全部責任。原告佘某要求被告徐某償還該筆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佘某要求被告徐某按口頭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佘某無相關證據(jù)證明雙方約定的利率,故本院不予支持,只能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被告徐某辯稱,原、被告是合伙做挖掘機生意且借條是原告佘某逼迫被告立據(jù),因被告徐某無相關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償還原告佘某借款人民幣4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3年5月4日起計算利息至還清時止。上述款項限被告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徐某負擔。
審判長:李建寧
書記員:付衛(wèi)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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