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家龍(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彪(一般授權代理),湖北佳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與被告彭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經(jīng)雙方當事人申請,給予庭外調解時間3個月。嗣后,原告何某變更訴訟請求,因案件復雜,本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家龍,被告彭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何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彭某向我返還不當?shù)美?00,000元;2、彭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我和彭某系同學關系,2015年6月起,彭某以炒股票虧損為由向我借款500,000元,至2016年3月1日,彭某僅還款200,000元,尚欠300,000元至今未還。
彭某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而是投資炒股關系;我沒有向何某借過款,也沒有向何某還過款。我和何某既是同學也是男女朋友,雙方之間資金往來頻繁。雙方共同炒股的款型已虧損,請駁回何某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何某提交的《銀行轉款記錄》和《短信截圖》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何某提交的《證券賬戶明細查詢單》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2、彭某提交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彭某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金合并對賬單》、《營業(yè)執(zhí)照》、《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國農業(yè)銀行交易明細》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1月1日間,何某和彭某間有多筆經(jīng)濟往來。其中,何某共支付給彭某980,600元;彭某共支付給何某357,257.90元。(具體時間及金額詳見附表)。
2015年11月23日,彭某向何某發(fā)送短信,載明:“衷心的感謝你給我?guī)淼目鞓泛捅瘋?!那三十萬元等我還做一段時間,讓我盡量減點虧,到過年前我會想辦法給你打過去,謝謝了!”
本院認為,不當?shù)美某闪⑿枰兴膫€要件: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2、一方受有損失;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因何某多次向彭某轉賬,彭某獲得了金錢利益,而何某損失了金錢利益。彭某稱其系與何某共同投資股票,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其轉賬流水與股票投資間并非一一對應,故其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彭某亦通過短信方式向何某表示過將償還其300,000元。因彭某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占有該款項具有法律或事實依據(jù),故其占有此款項構成不當?shù)美瑧斢枰苑颠€。何某支付給彭某的金額明顯大于300,000元。故何某要求彭某向其返還不當?shù)美?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何某返還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62元由原告何某負擔362元,被告彭某負擔5,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毅平 人民陪審員 喬佳琳 人民陪審員 劉 芬
書記員:容成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