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委托代理人張仲民(原告何某的外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十堰市張灣區(qū)漢江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代理權限:代為立案,提起、變更、承認訴訟請求,參加調(diào)解,與對方和解,簽訂調(diào)解協(xié)議,代領法律文書。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二堰街辦上海路**號第*層(3-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00679778600L。負責人鮮應龍,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熊森,湖北平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提出申請重新鑒定,提出反訴、提起上訴,進行和解、調(diào)解,接收法律文書。
原告何某訴稱,2017年10月2日,被告劉某駕駛鄂C×××××號小型普通貨車,在本市××路××大隊路段將原告撞傷,導致原告何某住院治療60天,并遺留九級傷殘等各種損害后果,核算經(jīng)濟損失325074.63元,折合原告何某所負次要責任后,兩被告應賠償原告何某損失260059元。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何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查,鄂C×××××號小型普通貨車在被告長江財保湖北公司襄陽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何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14073.63元(被告劉某支付14302元)、護理費14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20元(59元/天×80天)、殘疾器具費1900元、交通費100元、鑒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29386元(29386元/年×5年×20%)、精神撫慰金58772元,總計324031.63元。按主次責任進行劃分后,現(xiàn)要求被告劉某賠償259225.3元,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被告劉某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屬實,我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也無異議,我是鄂C×××××號車輛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后,我支付給了原告何某醫(yī)療費14302元。我同意對原告何某的損失依法進行賠償,我墊付的費用請求法院一并處理。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辯稱,我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鄂C×××××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支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原告何某主張的護理費和精神撫慰金過高,門診費用和購藥費用應當提交相關病歷,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請求法院依法裁判。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0月2日8時35分許,被告劉某駕駛鄂C×××××號小型普通貨車,由本市顧家崗往白浪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本市××路××大隊路段時,撞上橫過道路的行人即原告何某,致原告何某受傷,造成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何某受傷后當日被送往十堰市太和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7年12月30日,共89天(其中在ICU病房治療9天),入院診斷:右枕頂部局灶性大腦挫裂傷、左側(cè)額骨骨折等,花住院費和門診費共計216316.33元,其中由被告劉某支付14302.7元,原告何某支付192013.63元,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支付10000元。期間為護理方便,原告何某購護理床花1260元、購輪椅花640元,原告何某請人護理,支付護理費14280元。出院醫(yī)囑住院期間留陪2人、院外繼續(xù)訓練治療并加強營養(yǎng)。2017年11月14日,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作出十公交認字第52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何某在此道路交通事故負次要原因。2018年4月10日,經(jīng)原告何某的家屬委托,湖北醫(yī)藥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4月7日作出[2018]臨鑒字第347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何某胸部雙側(cè)12根以上肋骨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鑒定費800元由原告何某支付。此外,原告何某因就醫(yī)而花交通費100元(酌定),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而成訴。另查明:1、鄂C×××××號車輛在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其中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為50萬元,并辦理有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上述事實,有原告何某、被告劉某及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的當庭陳述,及原告何某提交的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車證和駕駛證(復印件)、出院記錄、病歷材料、病情證明書、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護理床收據(jù)和輪椅票據(jù)、交通費收據(jù)、護理費發(fā)票,被告劉某提交駕駛證和行車證(復印件)、醫(yī)療費發(fā)票、交強險保單等證據(jù)在卷佐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可以采信。
原告何某訴被告劉某、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武思友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張仲民、被告劉某、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各方責任人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起事故中,被告劉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何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鄂C×××××車輛在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辦理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何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剩余部分按主、次責任劃分后,再由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劉某賠償。原告何某年齡已達八十余歲,因本次交通事故身體多處受傷且傷殘達九級,住院80天(扣減在ICU病房治療的9天),醫(yī)療機構亦出具證明住院期間需2人陪護,即便按2017年度居民服務行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護理費數(shù)額也達14324元(32677元/年÷365天/年×80天×2=14324元),并且原告何某提交了支付護理費的增值稅票據(jù),故其主張的護理費數(shù)額14280元有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何某的醫(yī)療費用和相關門診費用,均有醫(yī)囑相印證,故對其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將根據(jù)本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居民消費水平及當事人在事故中損害程度和責任劃分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jù)本案事實及證據(jù),原告何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而導致的損失可認定為:醫(yī)療費216316.33元(原告何某支付192013.63元、被告劉某支付14302.7元、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支付10000元)、護理費14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50元/天×80天(減在ICU病房治療的9天)]、器具費2943元、交通費100元(酌定)、鑒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29386元(29386元/年×5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272825.33元。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用10000元、殘疾賠償費用51709元(包括護理費14280元、器具費2943元、交通費100元、殘疾賠償金2938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61709元。除鑒定費800元外的剩余損失210316.33元(272825.33元-61709元-800元),其中的80%即168253.06元(210316.33元×80%)由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余20%即42063.27元(210316.33元×20%)由原告何某自己承擔;鑒定費800元由被告劉某賠償其中的80%即640元,由原告何某自己承擔20%即160元。綜上,原告何某自己應當承擔的數(shù)額為42223.27元(42063.27元+160元),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為229962.06元(61709元+168253.06元),被告劉某應當賠償640元,但被告劉某在本案中已支付醫(yī)療費14302.7元,本院將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人民幣229962.06元。核減已支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還應賠償人民幣219962.06元。此款219962.06元由原告何某領取206999.36元(總損失272825.33元-被告劉某支付的14302.7元-被告陽某財保十堰支公司支付的10000元-原告何某自己應當承擔的42223.27元+案件受理費700元),由被告劉某領取12962.7元(14302.7元-被告劉某應承擔的640元-案件受理費700元)。二、被告劉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支付責任。三、駁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00元減半后收取800元,由原告何某承擔100元,由被告劉某承擔700元(已在上述保險理賠款中計付,不需再另行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武思友
書記員: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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