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李振才(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
李志勇(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
賈新亭
鄭某某
何某源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中心支公司
劉志偉
熊某某
鶴壁恒源運輸有限公司
原告何某某,農民,系何其盛父親。
委托代理人李振才,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新亭,農民,系何其盛母親。
委托代理人李振才,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某,農民工,系何其盛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振才,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源,系何其盛之子。
法定代理人鄭某某,系何某源母親。
委托代理人李振才,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qū)九州路。
負責人和勝權,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志偉,該公司法務。
被告熊某某。
被告鶴壁恒源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h善堂鎮(zhèn)東善堂村。
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與被告熊某某、鶴壁恒源運輸有限公司(下稱恒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中心支公司(下稱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焦春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某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振才,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志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熊某某、恒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的發(fā)生,造成本案原告近親屬死亡,原告合理損失理應得到賠償。
一、原告賠償數額的確定。
原告提出賠償的范圍和數額,應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及事實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原告主張喪葬費6,379.8元,被告無異議,本院采納。
原告要求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依據認證意見,予以采納。原告主張的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采納。依據法律規(guī)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計入死亡賠償金中。
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受訴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予以支持。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原告主張交通費2,000元,未提交交通費票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損失數額依法確認為:死亡賠償金574,369元【狹義的死亡賠償金451,600元(22,580元/年×20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22,769元(13,641元/年×18年÷2人)】,喪葬費2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二、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是否具有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
2014年12月5日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了威公交認字(2014)第003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認定書中對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進行了分析:1、道路交通事故證據:(1)……,(1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等;2、事故形成原因:(1)……,(2)熊某某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道路上行駛,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梢宰C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是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事故原因的證據之一,熊某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道路上行駛,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熊某某對威公交認字(2014)第003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提異議,未申請復核,可以證實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具有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
三、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應否免除賠償責任。
本院調取的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記載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1月,該車按規(guī)定進行了檢驗,檢驗合格。
事故認定書證明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具有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
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該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十)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事故認定書雖證明了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具有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但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無證據證實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上路行駛,也無證據證明該車上路時就存在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并且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該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按規(guī)定向投保人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綜上,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要求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
豫F×××××號牽引車在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兩份(主車50萬元、掛車10萬元)。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保險公司足以賠償,被告熊某某、被告恒源公司對原告的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由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豫F×××××號牽引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150,190.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豫F×××××號牽引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150,190.5元;
三、被告熊某某、鶴壁恒源運輸有限公司對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95元,減半收取2,698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600元,由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負擔98元。(案件受理費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到威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威縣支行,戶名:威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賬號:xxxx00)。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的發(fā)生,造成本案原告近親屬死亡,原告合理損失理應得到賠償。
一、原告賠償數額的確定。
原告提出賠償的范圍和數額,應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及事實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原告主張喪葬費6,379.8元,被告無異議,本院采納。
原告要求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依據認證意見,予以采納。原告主張的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采納。依據法律規(guī)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計入死亡賠償金中。
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受訴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予以支持。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原告主張交通費2,000元,未提交交通費票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損失數額依法確認為:死亡賠償金574,369元【狹義的死亡賠償金451,600元(22,580元/年×20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22,769元(13,641元/年×18年÷2人)】,喪葬費2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二、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是否具有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
2014年12月5日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了威公交認字(2014)第003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認定書中對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進行了分析:1、道路交通事故證據:(1)……,(1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等;2、事故形成原因:(1)……,(2)熊某某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道路上行駛,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可以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是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事故原因的證據之一,熊某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道路上行駛,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熊某某對威公交認字(2014)第003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提異議,未申請復核,可以證實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具有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
三、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應否免除賠償責任。
本院調取的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記載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1月,該車按規(guī)定進行了檢驗,檢驗合格。
事故認定書證明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具有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
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該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十)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事故認定書雖證明了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具有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但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無證據證實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上路行駛,也無證據證明該車上路時就存在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并且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該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按規(guī)定向投保人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綜上,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要求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
豫F×××××號牽引車在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兩份(主車50萬元、掛車10萬元)。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保險公司足以賠償,被告熊某某、被告恒源公司對原告的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由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豫F×××××號牽引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被告人壽財險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150,190.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豫F×××××號牽引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中心支公司在豫F×××××、豫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150,190.5元;
三、被告熊某某、鶴壁恒源運輸有限公司對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95元,減半收取2,698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600元,由原告何某某、何某源、賈新亭、鄭某某負擔98元。(案件受理費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到威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威縣支行,戶名:威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賬號:xxxx00)。
審判長:焦春愛
書記員:王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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