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愛國
盧某某
李忠(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
原告何愛國,男。
被告盧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忠,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愛國與被告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愛國、被告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2、3,因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根據(jù)以上確認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2014年7月31日,被告盧某某在原告何愛國處借款574,000.00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2014年9月5日,被告盧某某在原告處借款164,000.00元,并出具欠據(jù)一份,欠據(jù)上蓋有黑龍江省海德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公章,并由被告盧某某簽名,此份證據(jù)是先蓋章后簽的名,約定于2014年11月5日還清。2014年11月5日,被告盧某某在原告處借款91,900.00元,并出具欠據(jù)一份,約定于2014年12月5日前還清。上述款項共計829,9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欠款829,900.00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盧某某應否給付原告何愛國借款829,90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協(xié)商達成了口頭借款協(xié)議,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何愛國先后向被告盧某某提供了829,900.00元的借款,被告盧某某逾期未能償還,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借款829,900.00元。被告辯稱其借款系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但欠據(jù)中只有2014年9月5日的欠據(jù)上蓋有公司公章,且未標明借款系公司使用,何愛國否認此筆借款是借給黑龍江省海德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認為原欠據(jù)紙上蓋有公章,盧某某是用蓋有公章的欠據(jù)紙書寫的欠據(jù),并不是黑龍江省海德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借款,當時盧某某只是說公司擔保,并不是公司借款。故應認定上述借款系被告盧某某的個人行為,應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盧某某給付原告何愛國借款829,9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99.00元由被告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協(xié)商達成了口頭借款協(xié)議,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何愛國先后向被告盧某某提供了829,900.00元的借款,被告盧某某逾期未能償還,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借款829,900.00元。被告辯稱其借款系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但欠據(jù)中只有2014年9月5日的欠據(jù)上蓋有公司公章,且未標明借款系公司使用,何愛國否認此筆借款是借給黑龍江省海德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認為原欠據(jù)紙上蓋有公章,盧某某是用蓋有公章的欠據(jù)紙書寫的欠據(jù),并不是黑龍江省海德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借款,當時盧某某只是說公司擔保,并不是公司借款。故應認定上述借款系被告盧某某的個人行為,應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盧某某給付原告何愛國借款829,9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99.00元由被告盧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國臣
審判員:王之慧
審判員:黃金選
書記員:王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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