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港南檢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881199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港市桂平市,住廣西桂平市**鎮(zhèn)**村**屯**號。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6年10月14日從宜州監(jiān)獄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經貴港市港南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將他人發(fā)布的貨運信息,經過復制、修改后,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重新發(fā)布,虛假提高運費,引誘貨車司機接單,冒充貨主單位工作人員套取貨車司機個人及車輛信息后,又冒充貨車司機與貨主聯(lián)系,進一步套取裝卸貨信息后,利用該信息安排貨車司機運貨至目的地,騙取貨車司機回扣費,當貨車司機將貨運到目的地交付完成后,又冒充司機從貨主處領取原屬于貨車司機的運費。被告人何某某利用這種方式騙取了覃某某、楊某某、凌某某、黃某某、蕭某某、黎某某、蒙某某共計人民幣33959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貨主單位工作人員虛假提高運費,引誘貨車司機覃某某將重約30噸的化肥從廣東珠海金灣高欄港經濟區(qū)運到貴港市港南區(qū)***廠,騙得覃某某回扣525元,信息費200元。2019年7月10日覃某某將貨物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又從貴港市港南區(qū)***廠冒領了覃某某的運費3234元。
2.?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貨主單位工作人員虛假提高運費,引誘取貨車司機楊某某將約32噸啤酒從廣東中山運至廣西南寧客利隆超市,騙得楊某某回扣400元。當楊某某將貨物交付完畢之后,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又從貨主賀州立鑫運輸公司冒領了楊某某的運費4750元。
3.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貨主單位工作人員虛假提高運費,引誘凌某某將一車約32噸的蒙脫石從貴港市運至廣東陽江市,騙得凌某某回扣300元。第二天凌某某貨物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又從貨主北京益美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冒領了凌某某的運費3200元。
4.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貨主單位工作人員虛假提高運費,引誘黃某某將一車35噸化肥從南寧市**鎮(zhèn)**廠運至廣東惠州市貨場貨*倉庫,騙得黃某某回扣700元。第二天黃某某將貨物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又從遠東復合肥廠冒領了黃某某的運費6650元。
5.2020年2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貨主單位工作人員虛假提高運費,騙蕭某某將30噸貨從廣西鑫益新磷化工有限公司運至廣州番禺,騙得蕭某某回扣600元。2020年2月8日,蕭某某將貨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從貨主廣西鑫益新磷化工有限公司冒領蕭某某的運費3350元。
6.2020年3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貨主單位工作人員虛假提高運費,引誘黎某某34噸紅板從貴港市黃某某泓木業(yè)有限公司運至廣州番禺,騙得黎某某回扣1020元。第二天黎某某將貨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貨車司機從貨主領取了黎某某的遠費3780元。
7.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貨主單位工作人員虛假提高運費,引誘蒙某某將30噸白糖從崇左市運到廣東中山建業(yè)糖制品有限公司,騙得蒙某某回扣600元。第二天蒙某某將貨物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從貨主中山建業(yè)糖制品有限公司冒領了蒙某某運費4500元、裝車費1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秋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貴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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