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6月13日10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廣東省湛江市徐某某龍?zhí)伶?zhèn)水口村與大峽村水泥路處偷走了被害人溫某某的黑色70.C嘉陵二輪摩托車。
2、2019年7月3日16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廣東省湛江市徐某某龍?zhí)伶?zhèn)市集青椒場旁邊的巷子里盜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紅色本田125.C摩托車一輛,該車已被追回。經(jīng)徐某某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輛摩托車的價值為1600元。
3、2019年7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廣東省湛江市徐某某龍?zhí)伶?zhèn)北雞嶺水泥路旁的香蕉園里盜走了被害人陳某某的紅色本田125.C摩托車一輛。
4、2019年7月初的某一天16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廣東省湛江市徐某某龍?zhí)伶?zhèn)昌發(fā)村附近的那釁湖水庫尾的香蕉園水泥路處盜走了一輛紅色125C摩托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溫某某、李某某、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價格認定結論;6.勘驗檢查、指認等筆錄;7.光盤2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兩年內多次盜竊他人的摩托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許黃清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開示清單》、《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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