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滄縣院公訴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6341977********,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村。2019年9月28日因交通肇事被滄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滄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2月1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時許,被告人何某某無證、超載駕駛冀**、冀**掛貨車沿滄保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高速滄州**站東**處時,與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何某某駕駛肇事車逃逸。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何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接處警記錄單、行駛證復印件、載貨過磅單、調解協(xié)議、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司法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駕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志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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