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原告:蔡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葛寧鶴,上海市東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蔡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被告: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潔翔、魏配清,上海孜求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何某某、蔡某1訴被告蔡某2、畢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因蔡某2提起的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糾紛一案已另行起訴,本案須以該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故應(yīng)當中止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員:高行瑋
書記員:吳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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