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住上海市。
被告:陳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靜,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與被告陳某1變更撫養(yǎng)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被告陳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靜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原、被告所生之子陳某2隨被告共同生活;二、原告享有探望權;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相識戀愛后同居,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名陳某2。孩子出生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已婚。被告拒絕為孩子申報戶籍,導致孩子無法正常上幼兒園。2019年8月后被告不再支付撫養(yǎng)費,拒絕和原告溝通。孩子出生后一直隨原告生活,原告文化水平低,經濟能力差,且患有產后抑郁癥,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環(huán)境和教育環(huán)境。被告學歷較高,工作、收入穩(wěn)定,可以解決孩子的入學問題,更適合撫養(yǎng)孩子,故起訴要求判如所請。
陳某1辯稱:被告在已婚情況下,與原告生育一子名陳某2。原告懷孕后,被告反對原告生下孩子,原告希望借孩子逼迫被告與原告結婚。孩子出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錢款,到被告單位鬧事,被告單位因此要求被告辭職。原告的行為,給被告及家庭造成很大傷害,被告抑郁癥病情加重。孩子一直隨原告生活,已經形成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被告給付的錢款足以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F不同意原告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陳某1在與他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原告何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名陳某2。陳某2出生后,隨原告生活至今。
2018年9月20日,被告陳某1委托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對被告與陳某2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鑒定。同年9月30日,該公司出具上海迪安鑒定[2018]物鑒字第210號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為:依據DNA檢驗結果,在排除同卵多生、近親和外源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陳某1為陳某2的生物學父親。
2019年8月16日,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出具診療意見書,被告被診斷為抑郁癥發(fā)作。
本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確定子女撫養(yǎng),應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權益。陳某2尚屬幼年,長期隨原告共同生活,已經形成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被告年逾五旬,亦無與陳某2共同生活的意愿,日常生活中也未與陳某2建立起情感聯系,此時貿然改變其熟悉的生活環(huán)境,是對陳某2情感的重大沖擊,不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故此,原告要求變更孩子隨被告生活,本院難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何某要求其與被告陳某1所生之子陳某2隨被告共同生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詠梅
書記員:王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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