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以上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康,湖北光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漢春,湖北云開正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被告:劉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被告:劉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特別授權。
原告何某、馬某訴被告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徐育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期間依法不計入審限。2017年9月12日,原告何某和馬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和馬某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應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和馬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4350元,減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何某和馬某負擔。
審判員 徐育華
書記員:李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