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彭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甲,大連楓葉職業(yè)技術學院大一學生。
二上訴人之委托代理人卞福錄,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丙,河北省機關事業(yè)養(yǎng)老中心退休職工。
三被上訴人之委托代理人林竹,河北世紀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彭某、楊某甲因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54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54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李榮水 審判員 顏景山 審判員 孟志剛
書記員:郭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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