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振華。
委托代理人:曹鳳鳴,河北萬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
被告:韓某某(系孫某之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935959989J,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259號。
負責人:張家謀,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媛娣,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振華與被告孫某、韓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孫艷春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祎、人民陪審員張立強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振華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曹鳳鳴,被告平安唐山支公司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李媛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韓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次事故中,孫某已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四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何振華的損失應由被告孫某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因冀B×××××號小客車在平安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何振華的損失應與本次事故另一被侵權人劉振虎由平安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按損失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10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公估費是為了查明和確定原告本次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原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該項損失于法無據,應由被告孫某按照10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原告何振華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車輛損失等各項損失的保險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6186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給付原告何振華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輛損失、拖車及吊車費等各項損失的保險賠償金共計人民幣70122.98元;
以上一、二判項合并計算,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何振華各項損失的保險賠償金共計人民幣86308.98元;
三、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何振華公估費共計人民幣1960元;
四、駁回原告何振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孫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65元,由被告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艷春 審 判 員 王 祎 人民陪審員 張立強
書記員:倪婧晗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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