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江蘇省通州。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公主嶺市晉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國,職務董事長。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公主嶺市萬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華,職務董事長。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省鴻泰金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英,職務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浦云峰,黑龍江洪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第三人:江蘇大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明達,職務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任仕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現(xiàn)住黑龍江省安達市。
上訴人何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公主嶺市晉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公主嶺市萬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黑龍江省鴻泰金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江蘇大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肇東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6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肇東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679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肇東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何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付振鐸
審判員 張 敏
審判員 杜雪紅
書記員:唐韻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