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袁天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立華,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大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重慶市萬州區(qū),現(xiàn)租住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紅波,湖北熠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大興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6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627元,減半收取313.5元,由上訴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楊忠東 審判員 戴 捷 審判員 鮑 龍
書記員:劉依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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