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軍,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胡某。
原告何某某與被告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經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胡某因資金周轉而多次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14年3月11日,被告胡某向原告何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寫明:“今借到何某某人民幣玖拾萬元整(900000.00),本人以漢陽萬科·漢陽國際一單元1801單位作為質押,還款日期為3月15日之前,如到期不還款,本人名義房產轉移到何某某名下”由被告胡某在該借條上簽名予以確認。
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何某某申請,本院作出(2014)鄂江漢巡民初字第01446號訴訟保全的民事裁定書,對被告胡某名下位于萬科·漢陽國際B地塊1棟1單元18層01號(建筑面積118.87平方米,合同備案號:陽120239654號)房屋予以查封。
上述事實有原告何某某的陳述、借條、建設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jù)材料經庭審質證后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借條、建設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合法成立。原告何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因原、被告對利息的支付沒有明確約定,故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應視為定期無息借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故對于原告何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即應以人民幣9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被告胡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及答辯,視為放棄其訴訟權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何某某償還借款人民幣900000元;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何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幣9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胡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980元、公告費人民幣300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及其他訴訟費人民幣4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8320元,由被告胡某承擔(此款原告何某某已墊付,被告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同上述應付款項一并給付原告何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丹丹 人民陪審員 黃 婷 人民陪審員 劉 芳
書記員:吳文兵 速錄員陳祖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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