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國明。
委托代理人:張鐘勻,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
被告:武漢市園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桐梓崗村喻家灣38號。
負責人:康道山,經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東風三路1號東合中心B座801室。
負責人:邱紅霞,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明華,(特別授權)。
原告何國明訴被告李某某、武漢市園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下稱園新汽運黃岡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下稱太平洋財保武漢經濟開發(fā)區(qū)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茜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鐘勻,被告李某某、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經濟開發(fā)區(qū)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明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園新汽運黃岡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何國明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依法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鄂J×××××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經濟開發(fā)區(qū)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故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經濟開發(fā)區(qū)支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經濟開發(fā)區(qū)支公司要求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答辯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并酌定扣減10%的非醫(yī)保用藥。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園新汽運黃岡公司系鄂J×××××車的登記所有權人,其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了舉證、質證等法定的訴訟權利,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園新汽運黃岡公司系掛靠關系,故二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結果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的墊付款中包含兩天的護理費400.00元,該護理費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257.50元。故在被告李某某的墊付款28,199.00元中應扣減257.50元,墊付數(shù)額為27,941.50元,該款應在被告李某某承擔總額中予以扣減。原告的誤工標準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建筑業(yè)38766元/年計算。綜上,原告的損失依法核定為:
一、醫(yī)療費:27,099.00元;
二、后期治療費:3,000.00元;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2,160.00元(60元/天×36天);
四、營養(yǎng)費:540.00元(15元/天×36天);
五、殘疾賠償金:45,812.00元(22,906.00元/年×20年×10%);
六、誤工費:9,558.74元(38,766.00年/365天×90天);
七、護理費:2,565.00元(26,008.00年/365天×36天);
八、交通費:360.00元;
九、精神撫慰金:4,000.00元;
十、修理費:1,500.00元;
合計96,594.7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經濟開發(fā)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何國明醫(yī)療限額10,000.00元;傷殘限額62,295.74元;財產損失1,500.00元;合計73,795.74元。
二、交強險不足部分22,799.00元(96,594.74元-73,795.74元)由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園新汽運黃岡公司連帶承擔,該款由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經濟開發(fā)區(qū)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承擔21,089.10元[22,799.00元-(27,099.00元-10,000.00元)×10%],余款1,709.90元(22,799.00元-21,089.10元)由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園新汽運黃岡公司連帶承擔,因被告李某某已先行支付27,941.50元,故其不再履行支付義務。
三、綜上,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經濟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何國明支付賠款68,652.44元(73,795.74元+21,089.10元-26,232.40元);向被告李某某支付26,232.40元(27,941.50元-1,709.10元)。
四、駁回原告何國明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6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園新汽運黃岡公司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二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 陳 茜
書記員: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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