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系武漢市洪山區(qū)和平建筑器材租賃站個體業(yè)主,現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江騰福,湖北江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市金金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泡桐鎮(zhèn)泡桐街。
法定代表人:余金橋,該公司經理。
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訴被告武漢市金金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審判員 曾光
書記員: 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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