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5日,湖北省黃梅縣人,住武漢市武昌區(qū)。委托代理人:熊國珍,系何某某之妻。代理權限為特??授權。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起訴、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和解、調(diào)解、撤訴,代簽法律文書。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27日,湖北省黃梅縣人,住湖北省黃梅縣。委托代理人:XX,湖北中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何某某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欠款人民幣400萬元及2015年8月22日至償還時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擔律師費3萬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15日,汪某某向何某某借款400萬元,當日何某某以銀行轉帳400萬元。后???向陽要求汪某某償還借款,汪某某均未償還。汪某某辯稱:原被告之間一直都有資金業(yè)務往來,我方并不欠原告的錢,而是原告在此之前向被告借款。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求。何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何某某及被告汪某某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雙方的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2、工商銀行匯款憑證(2015年2月15日分別匯款兩次,每次100萬元,委托獨山建筑公司匯款至被告賬戶的200萬元。)、委托函、情況說明。擬證明通過委托獨山建筑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0萬元。3、委托代理協(xié)議、收款收據(jù)、收費標準、律師事務所資格證。擬證明原告支付律師費3萬元的事實。4、2014年1月20日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熊國珍轉賬50萬元汪某某賬戶。2014年1月20日汪某某出具的借條一份。中國工商銀行熊國珍賬戶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2014年8月10日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熊國珍轉賬80萬元汪某某賬戶。中國建設銀行何某某賬戶轉款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獨山建筑公司轉賬汪某某200萬元)。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憑證2份(何某某匯款汪某某200萬元)。2015年2月16日何某某匯款汪某某100萬元的銀行匯款憑證。5、武漢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借條、汪某某轉賬憑證、擬證明2015年2月15日汪某某將何某某轉的400萬元通過銀行匯入該武漢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同日將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始借條押在何某某處,并收取利息的事實。6、公安機關戶籍證明。擬證明李怡葒和李依紅為同一個人。汪某某向法庭提交證據(jù):匯款憑證及銀行明細查詢單。擬證明原被告之間一直存在資金業(yè)務往來,被告并不拖欠原告任何借款資金。本院組織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質(zhì)證,汪某某對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是:證據(jù)1無異議。證據(jù)2銀行匯款憑證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在此之前向被告借款。對委托函及情況說明有異議,被告沒有向何某某借款,且對獨山建筑的資金來往并不清楚,并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證據(jù)3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證據(jù)4、5、6按照民事訴訟證據(jù)的相關規(guī)定,已經(jīng)過了舉證期限,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即使這些證據(jù)沒有過舉證期限,原告提供的這些證據(jù)只能夠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資金往來,并不能夠確認被告欠付原告多少借款。3、汽車公園的相關借條以及證據(jù),我方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也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予以使用。何某某對汪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是:對2014年2月份、11月份、12月份發(fā)生的銀行往來有異議,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該事件與2005年借款沒有關聯(lián)性。對個人明細查詢證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jù)內(nèi)容及證明目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只能證明案外人與另一案外人發(fā)生關系,與原被告之間沒有關聯(lián)性。對2015年2月16日的兩筆記錄有異議,該筆款與借原告的400萬元沒有關聯(lián)性,該筆欠款是被告與案外人李依紅發(fā)生的資金往來關系。本院對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2、3,經(jīng)審查認為,何某某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證據(jù)4、5、6是汪某某在第一次庭審中提出“是原告在此之前向被告借款”的答辯意見后提交新的證據(jù),沒有超過舉證期限,且不審理該三份證據(jù)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該三份作為本案新的證據(jù),沒有超過舉證期限。該三份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對汪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實雙方確實存大數(shù)額資金往來,可以作為雙方結算憑證,該證據(jù)可以作本案證據(jù)使用。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5年春節(jié)前,武漢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繆紅政和妻子李依紅(李怡葒)向何某某借款,因何某某承建了武漢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部分建筑工程,不便于借款該公司。經(jīng)何某某介紹給汪某某,因汪某某資金不足,故向何某某借款500萬元。2015年2月15日何某某通過工商銀行武漢楊家灣支行轉帳200萬元汪某某帳戶。同日何某某委托湖北獨山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工商銀行武漢楊家灣支行匯款200萬元至汪某某帳戶上。2015年2月16日何某某通過工商銀行武漢楊家灣支行匯款100萬元汪某某帳戶上。三次銀行匯款共計500萬元。2015年2月15日汪某某將400萬元轉入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李依紅(李怡葒)帳上,該公司向汪某某出具400萬元借條,同時口頭約定借款月利率為6%。由于汪某某的父親與何某某妻子的哥哥是結拜兄弟,汪從小就在熊國珍家往來,一直稱熊國珍為姑姑。因為這層關系,何某某沒有要求汪某某出具借據(jù),汪某某僅用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400萬元借條原件交給何某某作抵押,以證明汪某某與何某某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武漢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只需要400萬元,汪某某于同日將100萬元通過銀行轉帳退還給何某某。2015年2月16日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通過李依紅帳戶支付汪某某借款400萬元的月利息(按月利率6%計算)24萬元。從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21日,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通過李依紅的帳戶匯給汪某某每月利息24萬元,汪某某按月利率1.5%收取利息。汪某某每月收6萬元利息,將下剩18萬元利息(按月利率4.5%計算)匯入何某某的帳戶。實際支付利息情況如下:(1)2015年2月16日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通過李依紅帳戶支付汪某某借款400萬元月利息(按月利率6%計算)24萬元。2015年3月14日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通過李依紅帳戶支付汪某某借款400萬元利息24萬元,兩筆共計支付48萬元。2015年2月16日汪某某將24萬元利息轉帳支付給熊國珍,2015年3月14日汪某某轉帳支付熊國珍利息12萬元,兩筆共計支付利息36萬元。即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每月支付汪某某借款400萬元月利息(按月利率6%計算)24萬元,汪某某收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每月6萬元,支付何某某借款400萬元月利息(按月利率4.5%計算)18萬元,兩個月共計支付何某某利息是36萬元。(2)2015年4月15日武???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通過李依紅帳戶支付汪某某借款400萬元月利息(按月利率6%計算)24萬元。2015年4月16日汪某某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熊國珍借款400萬元月利息(按月利率4.5%計算)18萬元。(3)2015年5月15日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通過李依紅帳戶支付汪某某借款400萬元月利息(按月利率6%計算)24萬元。2015年5月15日汪某某轉帳支付熊國珍借款400萬元月利息(按月利率4.5%計算)18萬元。(4)2015年6月16日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通過李依紅帳戶支付汪某某借款400萬元的利息22萬元。2015年7月28日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汪某某4萬元,兩筆共計24萬元。汪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通過轉帳支付熊國珍利息15萬元,2015年8月12日通過轉帳支付熊國珍利息4萬元,兩筆共計19萬元。(5)2015年8月21日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限公司通過李依紅帳戶支付汪某某利息18萬元,汪某某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熊國珍月息(按月利率4.5%計算)12萬元。從2015年8月22日起,因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資金鏈出現(xiàn)問題,沒有向汪某某支付利息,汪某某也就沒有向何陽支付利息。以上汪某某向何陽支付利息共計121萬元。另查明,何某某和其妻熊國珍從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5月7日止,共向汪某某銀行帳戶轉款680萬元(不含借現(xiàn)金50萬元)。汪某某本人或汪某某委托其他人,從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共向何某某和熊國珍銀行帳戶轉款221萬元。雙方轉款差額達459萬元。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jù)及陳述可以證實。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何某某向汪某某交付400萬元的事實有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確認。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屬合同關系,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雖然何某某未能提供雙方簽訂的合同或汪某某出具的借據(jù),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而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的合同。因此,何某某與汪某某之間是否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jù)等書面憑證,不影響雙方借貸關系的成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钡囊?guī)定,汪某某未能舉證證明涉案銀行匯款系何某某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故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何某某與汪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雖然沒有直接證據(jù)(借據(jù))證實,但從雙方銀行轉帳記錄及何某某向本院提交其他間接證據(jù)可以證實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系。一是雙方銀行轉帳記錄差額多達459萬元,汪某某沒有作出合理說明。二是每次武漢市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通過李依紅帳戶支付汪某某帳款后,汪某某又從該款中按相應的比例支付給何某某的事實,汪某某沒有作出合理說明。三是武漢汽車公園實業(yè)有限公司借汪某某400萬元借條原件在何某某處,汪某某沒有作出合理說明。綜上,可以推定何某某與汪某某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系,并且有利率的約定。何某某已將400萬元借款交付汪某某,汪某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何某某要求汪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訴請,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充分,本院應予支持;何某某要求汪某某承擔律師費3萬元的訴請,因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何某某與汪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熊國珍、洪文峰,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汪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何某某償還借款400萬元,并支付從2015年8月22日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期內(nèi)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二、駁回何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9040元,由何某某負擔293元,汪某某負擔3874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黎 明
審判員 柯國華
審判員 趙 倩
書記員:艾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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