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安平縣。
原告: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平縣。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瑋,女,河北網(wǎng)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平縣何某鄉(xiāng)任某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蘭永,該村村委會主任。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某、謝某某與被告安平縣何某鄉(xiāng)任某某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雙方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某、謝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12元,減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娜
書記員: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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