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簡小平(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
周家鄂
何永鵬(湖北恒祥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荊州市祥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職工,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簡小平,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家鄂,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荊州市萬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現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永鵬,湖北恒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何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家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何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簡小平,被上訴人周家鄂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永鵬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周家鄂賠償損失合計558837.09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周家鄂承擔。
事實及理由:1、一審判決不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與法相悖,請求二審法院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2404.14;2、一審判決從上訴人醫(yī)療費中扣減15000元的保險理賠款于法無據。
周家鄂辯稱:1、一審不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于法有據,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是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何某某在一審并未提交其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2、一審扣除上訴人醫(yī)療費15000元合情合法,周家鄂賠償的損失是何某某實際支付的損失,該筆款項已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所以周家鄂不應重復賠償。
何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周家鄂賠償何某某各項損失合計824209.48元;本案訴訟費用由周家鄂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11日21時許,周家鄂駕駛其所有的鄂D×××××豐田小轎車(內乘何某某)沿東方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沙市工業(yè)園門前路段時,與同向在右前方行駛的、由程遠堂駕駛的車輛鄂N×××××輕倉柵式貨車尾隨相撞,致使坐在副駕駛位的何某某受傷住院。
經公安交管部門勘察后,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隊作出荊公交三認字[2015]第20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家鄂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何某某受傷后,在荊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19天,花費醫(yī)藥費81531元,2015年10月30日,何某某轉至荊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117天后出院,花費醫(yī)療費133517.78元,何某某還提供了荊州中心醫(yī)院骨科證明其花費會診費用16000元。
2016年4月11日,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6]臨鑒字第6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何某某的傷殘等級為三處九級,賠償指數為26%,需后續(xù)治療費55000元,護理、營養(yǎng)時間為出院后90天。
另認定,2016年3月28日,何某某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其住院費予以了15000元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何某某主張要求周家鄂承擔賠償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根據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周家鄂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何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故周家鄂應承擔何某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何某某損失確認為:一、醫(yī)療費,何某某主張要求周家鄂賠償231048.78元的請求,因何某某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其住院費予以了部分理賠,何某某已經獲得賠償的部分,應從該項賠償款中扣減,關于何某某主張要求周家鄂承擔其開支的聘請專家會診費16000元的請求,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支持,不予認定,故認定醫(yī)療費損失為200048.78元(133517.78+81531-15000);二、后續(xù)治療費55000元;三、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元(136天×50元);四、營養(yǎng)費4080元(30元×136天);五、護理費19279.97元(31138元÷365天×226天);六、誤工費22309元(建筑業(yè)平均收入44496元÷365天×183天);七、殘疾賠償金140665.20元(27051元×20年×26%),關于何某某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75236.50元的訴請,因何某某未提供其勞動能力喪失的證明,不予支持;八、酌定交通費1000元;九、精神撫慰金酌定10000元;十、鑒定費2250元,共計461432.95元。
上列損失應由周家鄂承擔。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一、周家鄂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何某某賠償461432.95元;二、駁回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訴訟費12042元,何某某承擔5087元,周家鄂承擔6955元。
二審審理過程中,何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二份證據:證據一、荊州城南經濟開發(fā)區(qū)御河居委會治保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何某某的三個兒子與何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荊州區(qū)城南××單元××室;證據二、荊州市北門中學初中部出具的證明,證明何某某的大兒子何一林系該校學生,在該校就讀。
周家鄂質證認為,對二份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不是新證據,證據是為了證明何某某有三個被撫養(yǎng)人,但是何某某在一審中未提交。
本院認為,周家鄂對這二份證據的真實性不表示異議,二份證據與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可以達到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二審查明,何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構成三個九級傷殘,其三個兒子與何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荊州區(qū)城南××單元××室。
何某某向本院申請放棄案外人程遠堂在本案中的賠償責任,另行主張權利。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上訴人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否支持;2、上訴人的醫(yī)療費應否予以扣減。
關于上訴人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否支持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周家鄂賠償上訴人何某某546837.09元;
三、駁回上訴人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收到本判決十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042元,減半收取6021元,由何某某負擔1000元,由周家鄂負擔502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421元,由何某某負擔1421元,周家鄂負擔3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周家鄂對這二份證據的真實性不表示異議,二份證據與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可以達到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二審查明,何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構成三個九級傷殘,其三個兒子與何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荊州區(qū)城南××單元××室。
何某某向本院申請放棄案外人程遠堂在本案中的賠償責任,另行主張權利。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上訴人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否支持;2、上訴人的醫(yī)療費應否予以扣減。
關于上訴人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否支持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周家鄂賠償上訴人何某某546837.09元;
三、駁回上訴人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收到本判決十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042元,減半收取6021元,由何某某負擔1000元,由周家鄂負擔502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421元,由何某某負擔1421元,周家鄂負擔3000元。
審判長:歐陽慶
書記員:覃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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