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住隆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坤,河北冀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住隆堯縣。
原告(反訴被告)何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何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劉志坤、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反訴被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施工款558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日常組織一個支模板施工隊,給他人進行現(xiàn)澆頂支模板。今年被告電話聯(lián)系原告說,他家建房現(xiàn)澆頂,需要人支模板,問原告支模板費用。原告對被告說了價格,被告同意后,雙方就口頭約定好價錢,2015年10月11日原告就帶領自己的施工隊到達被告家施工現(xiàn)場,為被告家計劃澆筑的房屋實施了支模板工作,施工款共計一萬多元。原告為被告支好模板后,被告澆筑了房屋。但是后來原告向被告索要施工款時,被告卻總是借故拖延。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施工款5582元。為了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口頭施工協(xié)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約定向原告支付施工款。原告主張原告只負責支模板,被告主張原告負責支模板和澆筑,雙方對施工的內(nèi)容、約定的價款各執(zhí)一詞,且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無法確定當時施工的真實情況。原告提交的兩名證人的證言,只能說明兩名證人只負責支模板工作,無法確定原告也只負責支模板工作。且兩名證人都是聽原告說被告欠原告5000元左右施工款,屬于傳來證據(jù),無法核實原告對兩名證人所說是否屬實。原告亦沒有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被告欠其5582元施工款。雖然原、被告兩人主張的施工款總額及已經(jīng)支付的施工款數(shù)額不一致,但被告自認尚欠原告施工款1460元,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施工款1460元。
被告(反訴原告)在反訴中主張因原告的施工造成房屋質(zhì)量問題,原告應返還9400元施工款并賠償損失15000元,因無法確定原告是只負責支模板還是既負責支模板又負責澆筑,故無法確定房屋的質(zhì)量問題是否因原告施工造成。被告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其主張,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施工款中的146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何某某給付施工款1460元。
二、駁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及反訴原告張某某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反訴費減半收取計20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何某某負擔30元,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新芳 代理審判員 李建慧 人民陪審員 董曉強
書記員: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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