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鄖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鄖西縣。
原告何某某與被告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敬全、被告賈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賈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3萬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何某某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購買了遠洋新城3棟3單元602室房屋一套。何某某常年在外務工,便委托賈某某負責上述房屋裝修事宜。在料理裝修事宜期間,賈某某挪用了何某某轉匯的裝修款10萬元。2014年1月11日,賈某某向何某某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約定兩年內還清,如到期不還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約定期限屆滿后,何某某多次催要,賈某某拖延不還。
賈某某辯稱,欠款屬實,我已經(jīng)償還1萬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何某某與賈某某原系同鄉(xiāng)關系。2013年,何某某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遠洋新城小區(qū)購買了一套住房。何某某常年在外務工,遂委托賈某某照料其房屋裝修事宜。在料理裝修事宜期間,賈某某挪用了何某某交付的部分裝修款。后經(jīng)雙方結算,賈某某確認挪用何某某裝修款100000元。兩人協(xié)議一致,賈某某同意將挪用的10元裝修款轉為借款,賈某某遂于2014年1月11日向何某某出具了內容為“今借到何某某現(xiàn)金十萬元整,限期兩年還清,如期不還按銀行貸款計算”的借條一張。后經(jīng)何某某催要,賈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還款1萬元,余款至今未還。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對借條中“如期不還按銀行貸款計算”文字的理解一致:賈某某在兩年之內還清欠款則不計付利息,逾期還款則從2016年1月12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賈某某償還1萬元款項時雙方?jīng)]有約定是扣除本金還是扣除利息,庭審中雙方就此達成合意:借款利息按照借條約定計算,上述1萬元款項從利息總額中予以扣減。
本院認為,何某某、賈某某之間的委托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賈某某違反委托合同的約定,擅自挪用何某某用于房屋裝修的資金,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及時返還其挪用的資金。何某某、賈某某對資金使用情況達成結算合意,賈某某同意返還挪用的資金,雙方已經(jīng)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協(xié)商將欠款轉化為借款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自賈某某出具借條之時雙方便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賈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雙方庭審中一致同意將賈某某償還的借款1萬元抵扣利息,本院予以確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償還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10萬元本金自2016年1月12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賈某某已經(jīng)償還的1萬元款項從利息總額中予以抵扣。
二、駁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450元,由被告賈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江山
書記員: 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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