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
被告:上海安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倪會明,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偉,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晨煒,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伍某某訴被告上海安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伍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訴,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伍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伍某某負擔(已付)。
審判員:楊??名
書記員: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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