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軍,男,湖北道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江龍海,男,湖北道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被告: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原告伍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查某某立即償還借款8.5萬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查某某承擔(dān)。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3日,查某某以其所有的車牌為鄂J×××××號小轎車一輛作為抵押物向伍某某借款8.5萬元。雙方當(dāng)即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六個月;利息按月利率2.5‰支付;還款方式為先息后本。合同簽訂后,伍某某按約履行了出借義務(wù),但查某某收到借款后,并未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wù),經(jīng)伍某某多次催討未果,遂提起訴訟。
原告伍某某與被告查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伍某某提供的被告查某某的聯(lián)系方式及住址均有誤,導(dǎo)致本案法律文無法送達?,F(xiàn)原告伍某某書仍不能提供該被告準(zhǔn)確的送達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且同意本院按被告主體不明確駁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伍某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璟
書記員: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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